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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考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 蘭住金管〔2017〕2 號

作者 :蘭考縣公積金日期 :2018-08-27 人氣 :144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及相關企業(yè)單位:

?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guī)范貸款行為,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防范貸款風險,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豫建金【2015】31號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經(jīng)蘭考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研究,報請?zhí)m考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調整《蘭考縣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及出臺《蘭考縣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xiàn)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2017年12月21日

附:?蘭考縣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蘭考縣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蘭考縣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guī)范貸款行為,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防范貸款風險,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 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蘭考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fā)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五條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托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 房公積金貸款手續(xù)。

第六條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為繳存職工提供政策咨詢,維護繳存職工依法應享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

(二)編制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執(zhí)行情況報告;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審批、發(fā)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監(jiān)督貸款的用途;

(四)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jù)國家住房信貸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規(guī)定,為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發(fā)放貸款。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種類

第九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正常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的時限;

(三)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購自住住房,具有符合規(guī)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買賣協(xié)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規(guī)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購買自住住房,有規(guī)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六)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同意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八)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當?shù)胤康禺a(chǎn)市場發(fā)展

和住房公積金使用情況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

(一)普通商品住房貸款;

(二)二手商品住房貸款;

(三)建造、建造自住住房貸款;

(四)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和商業(yè)銀行組合貸款;

(六)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

(八)住房公積金同城互認互貸;

(九)管委會確定的其他住房貸款業(yè)務。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在管委會批準的最高貸款額度內,結合貸款權利和繳存義務對等原則,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存貸掛鉤機制。按照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年齡、收入、月還款能力、信用狀況、最高貸款年限以及所購建住房情況等綜合確定可貸額度。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第十三條 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建造自住住房的,貸款償還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法定利率執(zhí)行。已發(fā)放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當年不執(zhí)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同檔次最新法定利率。

已辦理貸款手續(xù)但未發(fā)放的貸款,貸款發(fā)放后直接執(zhí)行新的法定利率。

第十五條 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及時予以公告。

第四章 貸款程序、時限和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交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貸款申請的審核,并做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準予貸款的,及時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xù);不準予貸款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核準予貸款的手續(xù),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在房屋他項權證或預抵押預告登記證收執(zh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fā)放。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如:戶口本、結婚證;

(二)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經(jīng)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或契稅完稅證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guī)劃、土地、建設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貸前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xié)議,明確委托事項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托公證書。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貸款的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guī)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原則上應采取所購住房抵押擔保方式,也可結合借款人實際的情況采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負責貸后檢查、風險監(jiān)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jīng)借貸雙方協(xié)商同意,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簽訂變更協(xié)議。變更協(xié)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貸款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采取一種或數(shù)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歸還貸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chǎn)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jiān)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五)抵押人未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的;

(六)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情況下,未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的;

(七)違反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三)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四)按合同約定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五)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可參照商業(yè)性貸款罰息計收標準計收罰息,并在合同中載明。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處置后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xù)。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強化對受托銀行日常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的管理和監(jiān)督,開展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七章 違規(guī)責任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利用虛假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并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shù)乇O(jiān)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提請當?shù)乇O(jiān)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fā)票等造成騙貸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提請當?shù)毓矙C關處理;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并通過住房公積金網(wǎng)站或當?shù)孛襟w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根據(jù)本規(guī)定修訂本地區(qū)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蘭考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 蘭考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2017年12月21日印發(fā)

《蘭考縣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落實《蘭考縣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特制定以下細則,按以下細則所規(guī)定之具體事項執(zhí)行。

一、貸款的申請條件

(一)商品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連續(xù)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含6個月)住房公積金,且申請時賬戶屬于正常狀態(tài);

2、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4、申請人距離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5、申請人須以購買自住住房的總價值設定全額抵押;

6、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連續(xù)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含6個月)住房公積金,且申請時賬戶屬于正常狀態(tài);

2、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產(chǎn)交易契稅計稅金額的70%—80%;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4、申請人距離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5、申請人須以購買自住住房的總價值設定全額抵押;

6、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異地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正常繳存滿6個月以上(含6個月)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經(jīng)結清的,可向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異地貸款。對已經(jīng)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異地貸款)的職工,無論貸款是否還清,不得出具繳存使用證明,也不得受理其異地貸款申請。申請異地貸款職工與本地貸款職工同等享有貸款權益,異地貸款條件、額度、辦理程序等按照本地貸款相關政策執(zhí)行。

(四)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連續(xù)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含6個月)住房公積金,且申請時賬戶屬于正常狀態(tài);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3、申請人距離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4、申請人須以購買自住住房的總價值設定全額抵押;

5、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自建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連續(xù)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含6個月)住房公積金,且申請時賬戶屬于正常狀態(tài);

2、建造住房的申請人,在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4、申請人距離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5、申請人建自住住房土地性質必須有土地部門的批準文件;

6、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所有借款人都須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所有借款人都須滿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貸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購買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

2、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單身者簽署單身聲明) ;

3、《個人收入證明》(由借款人工作單位開具);

4、經(jīng)房管中心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增值稅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

5、借款人還款銀行卡;

注: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 2、辦理貸款手續(xù)需本人及配偶共同到場。

??? 3、《個人收入證明》樣表登錄蘭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wǎng)站進行下載(www.fadedoff.com)。

(二)購買普通自住二手商品住房的: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

2、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單身者簽署單身聲明) ;

3、《個人收入證明》 (由借款人工作單位開具) ;

4、房屋買賣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

5、過戶后新的《不動產(chǎn)權證》;

6、二手房交易評估報告(第三方評估公司提供);

7、借款人還款銀行卡;

注: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 2、辦理貸款手續(xù)需本人及配偶共同到場。

??? 3、《個人收入證明》樣表登錄蘭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wǎng)站進行下載(www.fadedoff.com)。

(三)、異地公積金貸款的:

1、借款人公積金繳存地公積金中心開具的《異地貸款公積金繳存證明》;

2、異地近6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

4、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單身者簽署單身聲明);

5、《個人收入證明》 (由借款人工作單位開具) ;

6、經(jīng)房管中心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增值稅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

7、借款人還款銀行卡;

注: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辦理貸款手續(xù)需本人及配偶共同到場。

??3、《個人收入證明》樣表登錄蘭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wǎng)站進行下載(www.fadedoff.com)。

(四)、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

2、 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單身者簽署單身聲明) ;

3、《個人收入證明》 (由借款人工作單位開具) ;

4、 原商業(yè)《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及住房貸款結清證明(原貸款銀行開具);

5、《不動產(chǎn)權證》或已經(jīng)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增值稅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

6、 借款人還款銀行卡;

注: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辦理貸款手續(xù)需本人及配偶共同到場。

3、《個人收入證明》樣表登錄蘭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wǎng)站進行下載(www.fadedoff.com)。

(五)、自建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

2、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 (單身者簽署單身聲明) ;

3、《個人收入證明》 (由借款人工作單位開具) ;

4、 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規(guī)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 借款人還款銀行卡;

注: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辦理貸款手續(xù)需本人及配偶共同到場。

??3、《個人收入證明》樣表登錄蘭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wǎng)站進行下載(www.fadedoff.com)。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貸款額度的確定??

貸款額按繳存職工(含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之和乘以10倍數(shù)核定,但不得高于管委員會批準的最高貸款額度。夫婦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23萬元,夫婦雙方正常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26萬元。

四、 辦理流程

1、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人員核驗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當場辦理完畢。

五、辦理時限

工作日內,當場辦理。

六、收費標準

無收費。

本細則由蘭考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蘭考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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